投資者保護典型案例(四)
——抵制非法證券期貨基金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發布時間:2024-05-17     作者:     瀏覽量:118   分享到:
一、*ST 中捷重整中轉增股本向中小股東分配案
*ST 中捷因違規擔保被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在95,140萬元范圍內向廣州農商銀行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計提預計負債后,凈資產為-29,688.22萬元,合并報表貨幣資金余額僅12,171.58萬元。2022年度公司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鑒于*ST 中捷凈資產為負以及2022年度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ST 中捷股票自2023年5月4日起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2023年5月,公司向法院申請破產重整,2023年12月25日,法院批準公司重整計劃,以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方式按照持股比例向所有股東進行分配,其中向控股股東及首任實際控制人分配的股份無償讓渡以清償違規擔保債務,極大保護了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
二、當事人主動提起R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糾紛調解
2023年,中證資本市場法律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證法律服務中心)陸續受理了3批次共121名投資者與R上市公司之間的證券虛假陳述糾紛。因該上市公司于一審民事判決書作出前變更了注冊地址,有關管轄法院亦相應變更,而示范判決于之后生效。為避免管轄法院變更導致的裁判結果不確定性,降低訴訟成本,雙方當事人基于與中證法律服務中心過往合作經驗,共同選擇向中證法律服務中心申請調解。經調解,雙方達成調解方案,同意參照示范判決,由R上市公司就投資者的損失承擔 40%的賠償責任,調解金額總計280余萬元。本案是首起由糾紛當事人主動提起申請啟動調解的證券虛假陳述糾紛,是傳統意義上的“示范判決+專業調解”機制的延伸,體現了調解這一糾紛多元化解方式越來越被投資者與市場主體各方所接受,調解組織在證券虛假陳述糾紛化解領域的公信力、權威性在不斷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