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維權意識的不斷增強,越來越多的投資者受到上市公司等責任主體虛假陳述行為的侵害后,選擇拿起法律武器,向法院提起訴訟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那么投資者應向哪個法院提起訴訟呢?本文將談談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的管轄法院問題,為廣大投資者答疑解惑。
一、基本原則:發行人住所地相關中院或專門法院管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法釋〔2022〕2號,以下簡稱《若干規定》),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由發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專門人民法院管轄。投資者需重點關注案件所涉上市公司住所地。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市中級人民法院
我國目前有23個省,5個自治區,4個直轄市。
(二)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
計劃單列市指大連、青島、寧波、廈門和深圳。
(三)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
經濟特區指廣東省的深圳經濟特區、珠海經濟特區、汕頭經濟特區,福建的廈門經濟特區,海南經濟特區等。
(四)專門人民法院
1.上海金融法院?
管轄上海市轄區內上市公司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所涉的證券欺詐責任糾紛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2.北京金融法院?
管轄北京市轄區內上市公司和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所涉的證券欺詐責任糾紛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3.成渝金融法院?
管轄重慶市以及四川省屬于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范圍內的上市公司所涉的證券欺詐責任糾紛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二、例外
(一)高院指定其他中院管轄
根據《若干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確定管轄第一審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例如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批復,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有權受理發行人住所地在蘇州市轄區內且屬于江蘇省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
再如,根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通知,在省內原有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基礎上,新增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作為該省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一審管轄法院。杭州中院管轄發行人住所地在杭州的相關案件;寧波中院管轄發行人住所地在寧波、舟山的相關案件;溫州中院管轄發行人住所地在溫州、麗水的相關案件;湖州中院管轄發行人住所地在湖州、嘉興的相關案件;紹興中院管轄發行人住所地在紹興、臺州相關案件;金華中院管轄發行人住所地在金華、衢州的相關案件。
(二)特別代表人訴訟管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5號),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由涉訴證券集中交易的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專門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