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熱心投資者米先生從中國投資者網上看到投資者服務中心提起的兩單股東代位訴訟大智慧案、ST摩登案的報道,覺得股東代位訴訟這種形式很獨特新穎,不僅維護了上市公司的權益,也保護了投資者的權益,于是撥打投資者服務中心熱線電話詢問股東代位訴訟的制度依據以及實踐情況,接電人小權老師做了耐心解答。
米先生:小權老師,你好!股東代位訴訟這種制度很有意思啊,股東居然可以代公司直接訴董監高,請問法律依據是什么呀?
小權老師:股東代位訴訟,又稱派生訴訟、股東代表訴訟,是指當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怠于起訴時公司的股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所獲賠償歸于公司的一種訴訟制度。法律依據主要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九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規定(四)》(以下簡稱《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六條。
米先生:那我作為個人投資者也可以像你們投保機構一樣提起股東代位訴訟嗎?
小權老師:個人投資者和投保機構的起訴資格是不一樣的。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有權向上市公司提起代位訴訟的股東必須滿足持股180天且持股比例單獨或合計達1%以上的條件。2020年3月施行的《證券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了投保機構可不受《公司法》持股期限和持股比例的限制,為只持有上市公司一手股票的投資者服務中心履行投資者保護職能、代表投資者行權維權掃清了資格障礙。
米先生:哦,股東代位訴訟對個人投資者要求的門檻還挺高的。除此之外,提起股東代位訴訟還有別的要求嗎?
小權老師: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起訴前必須履行書面請求前置程序,如果是上市公司董事、高管不勤勉盡責,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向法院起訴;如果是上市公司監事不勤勉盡責,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向法院起訴。只有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拒絕起訴,三十日內未起訴,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才可以提起代位起訴。
米先生:為什么一定要設置前置程序啊,股東不能直接起訴嗎?
小權老師:設置股東代位訴訟前置程序,是充分尊重公司內部治理、防范對公司獨立法人地位的沖擊以及少數股東濫訴給公司帶來的不利,只有在公司內部救濟失效的情況下,也就是《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的三種情形“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拒絕起訴,30日內未起訴,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才可以提起代位起訴。
米先生:股東代位訴訟還有什么特別規定嗎?
小權老師: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二十六條,股東的訴訟請求部分或全部得到法院支持的,公司應當承擔股東因參加訴訟支付的合理費用。根據我們檢索到的司法案例,該合理費用包括股東支出的合理律師費、公告費。
米先生:實踐中,投資者提起股東代位訴訟的案例多嗎?
小權老師:自從《公司法》引入股東代位訴訟制度以來,上市公司股東提起代位訴訟的案件屈指可數,主要原因在于:第一,股東提起代位訴訟的前提條件比較高,需單獨或合計持股比例達到1%,且連續持股須滿180天。第二,對于滿足前提條件的股東來說,面臨著成本與收益不匹配的風險,首先,提起代位訴訟所獲利益歸于上市公司而不是股東個人;其次,股東作為原告起訴時需墊付訴訟費用,如果案件勝訴且被告和公司償付能力較好,股東事先墊付的訴訟費用可獲補償;但如果股東敗訴或被告、公司償付能力不佳,則預交的訴訟費用面臨無法受償的風險。
有鑒于此,《證券法》第九十四條第三款從保護中小股東的角度出發,特別規定了投保機構提起股東代位訴訟的持股比例和持續期限不受《公司法》規定的限制。這樣的規定,掃清了投資者服務中心提起股東代位訴訟的最大障礙,有助于激活上市公司股東代位訴訟制度,使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首惡”付出應有的代價。
米先生:感謝你的熱心解答!